近日,财政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4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将围绕两法协调统一,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其中指出,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立,两法适用范围交叉重叠,具体规则不尽一致,管理体制各成一套,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市场障碍,直接影响对营商环境的体验和评价。两法并立还不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难以在工程采购中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财政部表示,将围绕两法协调统一,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一个领域一套规则,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8月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其中也谈到,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等问题。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今年3月财政部在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中指出,力争年内完成政府采购法等法规修订工作。上述《答复》中还提到,将继续指导中央部门和地方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扩大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同份额。据赛柏蓝器械观察,7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开始执行。其中规定,要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伴随多项举措落地,公立医院采购将更加规范,相关规则的调整,也将对医疗设备购销环节产生积极影响。据观察,《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中,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整肃投标人不法行为,约束专家评标行为。完善随机抽查、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手段,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创新了制度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吸纳近年来地方探索推行的招标文件公示、评标报告审查、合同履约验收、招标项目绩效评价、远程异地评标、内部举报人、行刑衔接等制度机制创新。以往,医疗设备招采中的“特殊”参数等限制,成为医疗腐败的一种隐秘方式。《意见》明确,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评标专家是否公正、专业,直接影响评标结果。部分专家“小圈子”在本地的话语权过大,可能滋生腐败。《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意见》强调,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意见》指出,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意见》强调,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